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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[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]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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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11-24 23:43:49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
[選派皆學外國學生規程]

 

【辭書名稱】教育大辭書

 

[派遣留學外國學生規程]係教育部於民國五年(1916)十月公布,計十條。

 

其要點為:教育總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就下列各項人員中派遣留學外國學生,研究必須留學外國之學術技藝:曾任本國大學教授或助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;

 

曾任本國專門學校、高等師範學校教授繼續至二年以上者;

 

曾經留學外國大學、高等專門學校、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者;

 

本國大學本科畢業生;

 

本國專門學校、高等師範學校本科畢業生。

 

留學生以檢定試驗選拔(部分得免試)。

 

檢定試驗分第一試與第二試,第一試由各省行政長官執行,科目為國文、外國文;

 

第二試由教育部在京行之,科目為國文、外國文、調驗成績、口試。

 

每屆選派學生先期由教育部議定應派名數、留學國別、留學年限、留學科目及各省應送備選學生名數。

 

留學生由教育部特派監督管理。

 

留學生自出國之日起,每月應將留學日記呈部或轉由監督送部考核。

 

留學生除親喪外不得請假回國,其請假期限不得逾一年。

 

留學生有違背教育總長命令、曠誤學業或其他不端行為時,得免其留學;

 

其情節過重者,應由部取消其以往資格之一部或全部。

 

歸國後不服指派職務者同。

 

另尚規定留學各國學生應支治裝費、往返川資及每月學費詳細數目。

 

 

轉自:http://edic.nict.gov.tw/cgi-bin/tudic/gsweb.cgi?o=ddictionary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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